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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109號聲 請 人 江瑩林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江瑩林陳報住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就任之聲報,並提出不動產經紀業退還營業保證金申請暨理由書影本、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14年5月20日營保金金字第114173號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畫面等,聲報聲請人就任住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清算人,請本院准予備查。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未據提出最新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資料卡、股東名冊、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之身分證明影本、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上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股東審查認可之文件等。經本院以114年6月9日新院玉民寶114司司109字第23423號函請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文件,該通知於114年6月13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文件,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