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113號聲 請 人 莊凱丞即碧悠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完結碧悠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碧悠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經清算人清算後,目前大致已初步完成各項簿冊,惟查尚有土地遭查封,目前拍賣中,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7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0年度司司字第9號、100年度司司字第93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83號、101年度司司字第67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58號、102年度司司字第81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96號、103年度司司字第66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83號、104 年度司司字第80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92號、105年度司司字第91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79號、106年度司司字第61號、106 年度司司字第164號、107年度司司字第84號、107年度司司字第212號、108年度司司字第67號、108年度司司字第152號、109年度司司字第77號、109年度司司字第169號、110年度司司字第79號、110年度司司字第194號、111年度司司字第99號、111年度司司字第209號、112年度司司字第98號、112年度司司字第242號、113年度司司字第106號、113年度司司字第237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12月30日完結碧悠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