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200號聲 請 人 吳明學即恒葳發展資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三日完結恒葳發展資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26日經本院裁定准許展期114年11月3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與股東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尚未能完全釐清,致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8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1年度司司字第92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86號、112年度司司字第86號、112年度司司字第212號、113年度司司字第86號、113年度司司字第188號、114年度司司字第86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5月3日完結恒葳發展資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