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46號聲 請 人 張錫麟即智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智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就任為智勝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
12 號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未及於期限內了結現務,且適逢過年期間,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4年3月25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14年9 月25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