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69號聲 請 人 王新華即台灣飛利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灣飛利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4年9月30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台灣飛利斯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債權、債務在清算中未處理完竣,致清算不能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113年度司司字第193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9月30日完結台灣飛利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