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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84號聲 請 人 陳達明即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4年11月1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任為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189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多次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展延清算程序,末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84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14年5月1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公司清算事務尚未完成,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102年度司司字第189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及歷次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11月1日完結啟德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