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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全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11號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6至11樓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住同上代 理 人 黃乃純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000號債 務 人 姬政宏 住苗栗縣○○鄉○○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 務 人 林燕金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姬政宏等所有之財產,經查,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皆未於本院轄區,其中不動產所在地在苗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