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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救字第5號聲 請 人 魏歆喬

魏歆晏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魏苡靜代 理 人 楊一帆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柏廷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救助,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家事事件法第189條定有明文。故請求執行扶養費用時,即無再行聲請執行救助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因聲請人經濟困窘,無力支出執行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本件係聲請執行相對人應給付之扶養費,依前揭家事事件法第189條之規定,本即暫免繳執行費,而其應納之執行費,應待執行有所得時,由執行法院逕行扣還,並無再予救助之必要。本件聲請人執行救助之聲請,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