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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李鎧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張簡旭文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葉佐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5年6月2日所提之更生方案(該更生方案原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15年6月16日具狀陳報表示其已無債權,故債務人另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刪除該債權人之債權,併予敘明),經通知全體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除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及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略為:⑴債務人應增加收入減少支出、⑵債務人清償債務成數過低,債務人應提高還款金額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債務人所提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單在卷可憑。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下列情事,可認其提出之更生條件已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一)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約69,723元,並無其他收入。而債務人名下除有2011年出廠之機車、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單、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外,並無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債務人陳報狀等附卷可稽;又依債務人所述,其並無受領社會救助津貼或補助金,而機車已15年應已無殘值,另除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單解約金約15,334元外其餘均為醫療險、公同共有不動產現值約2,417,302元,有債務人陳報狀及本院訊問筆錄、台灣人壽保險公司函、友邦人壽保險公司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單及稅務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另經債務人陳報保單價值金加計不動產價值總計為2,432,636元,應將上開金額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分期清償於各債權人,此部分每月應增加清償33,787元(0000000÷72=337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支出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加計其個人之必要支出總計為45,000元,與原開始更生裁定認定之金額相近應可認為合理,是本院審酌上開支出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勘予認可。

(三)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承上所述,債務人每月收入約69,723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45,000元後,餘額為24,723元,另因其名下財產具有清算價值,每月應增加還款33,787元,已如前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每期(月)清償52,659元,已逾上開金額之十分之九【(24,723+33,787)×0.9=52,659】,依法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之相當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