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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楊佳玲代 理 人 林佳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陳建富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代 理 人 鄭穎聰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傳票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