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張秦瑄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王姍姍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黃成民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