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聲請人即債 范芳安(原姓名林鑫慧即林紫秦)務人代理人(法 孫志堅律師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林家旭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葉佐炫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相對人即債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權人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范芳安(原姓名林鑫慧即林紫秦)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及處分方法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8條規定:「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次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本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公告及送達全體當事人債權表確定,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保險數筆、股金等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並依據上開規定,本件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以本裁定為替代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除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外,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其中新光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家用保障定期保險經查債務人已於113年4月9日終止並領取解約金新臺幣(以下同)2,136元,又本件債務人係於113年9月24日聲請更生清算前置調解,調解不成立當庭聲請轉入更生程序,嗣於114年6月11日具狀表示因身體病痛工作需經常請假請求轉清算程序,是上開解約金非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所為無償行為,且債務人已於本院115年5月27日訊問期日當庭表示應係支應生活所需,故不列入本件清算財團財產。又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件債務人投保之商業保險除附表所示之人壽保險債務人當庭表示願由本院管理人代為全部解除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分配予全體債權人受償外,尚有南山人壽保險股分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經該公司函覆主約保險類型為健康險(解約金27,491元),依上揭規定健康險之解約金債權為禁止扣押之財產,故不予列入清算財團財產,另有新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健康傷害險解約金752元部分,經該公司函覆已於112年4月27日變更要保人為第三人,亦不列入清算財團財產。綜上,經本院於115年5月27日以函文轉知全體債權人債務人陳報狀及訊問筆錄等有關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財產書面資料表示意見,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此部分表示如各保單解約金加總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之扣押標準金額,則債務人無權利保護必要,且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為私法行為,非屬強制執行行為,故亦無保險法規定之適用等云云,惟查本件非以提繳現值作為保單處分方法,且係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不予處分債務人之健康保險,是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陳述顯有違誤,其餘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無意見。末本院已查明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資料,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故應無兩年內將財產移轉他人之情形。綜上,本院審酌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規模、清算程序進行之經濟及平衡債務人生活必要費用等情形,確定本件清算財團及處分方法如附表,並依首揭規定,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財產類別 說明及處分方法 新光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預估解約金11,218元、南山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預估解約金42,592元、全球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預估解約金48,150元。 由本院代債務人通知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解約金依法分配(分配金額以實際解繳之解約金為準)。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114年10月9日退社領取之股金10,000元。 已由債務人解繳至院,依法分配。 中華郵政存款餘額500元。 金額甚低,無清算實益,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