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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聲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 温翠瑩上列聲請人因本院66年度民執字第1049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塗銷查封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定有明文;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之規定,公司法第26條之1亦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次按聲請塗銷查封,需經債權人撤回或有其他法定事由存在,例如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2項、第98條經拍定之情形,始得為之,否則驟然塗銷查封,致債務人藉此脫產,勢必損及債權人之權益。

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為債務人溫彭秀英之繼承人,因查封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債權人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停業,故請求辦理註銷上開土地之查封登記云云。

三、惟查,本院66年度民執字第1049號卷宗因保存期限屆滿,業已函報銷燬,僅知系爭案號債務人為溫振基、溫梅枝及溫彭秀英;嗣聲請人雖陳報稱上開執行事件之債權人為惠勝實益股份有限公司且現業已停業所以才聲請撤銷查封,惟揆諸前開說明可知,縱債權人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然於清算程序終結前仍視為未解散,其法人格仍然存續,故於債權人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撤回前自難僅因該公司已遭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即遽認債權人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溫彭秀英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業已消滅,況系爭土地是否有多數債權人聲請在案、是否均有完全清償情事亦不明,故聲請人聲請塗銷系爭土地之查封,尚屬無據,爰依首揭意旨駁回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裁判案由:聲請塗銷查封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