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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聲字第 9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聲字第909號債 權 人 李和鑫代 理 人 張進豐律師 蕭傜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羅勝耀間參與分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又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參與分配,並未對債務人具有執行名義或提出權利證明資料主張對執行標的物有優先受償權,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顯不適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裁判案由:參與分配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