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874號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住同上債 務 人 曾亭亘 住新竹縣○○鄉○○村○○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錢懷遠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據查債務人曾亭亘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臺北市信義區,另查無債務人錢懷遠勞保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