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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16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1653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志成住○○市○○區○○街00號之1債 務 人 楊惠芬 住新竹縣○○鄉○○村○○○街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 務 人 沈傳昱 住新竹縣○○鄉○○村○○○街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開戶資料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楊惠芬查無可供執行之郵局開戶資料,且投保單位所在地係臺北市中山區,又債務人沈傳昱查無可供執行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