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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24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2454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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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戶政事務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竹青所有薪資債權(請求執行保險契約債權部份,經查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資料可供執行),惟依勞保投保查詢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八德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裁判日期:202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