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5528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117
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宏譯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債 務 人 許瑋綸即許杶鈴
住○○市○區○○街000號(臺中市北
區戶政事務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債務人設籍於臺中市,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