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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2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2677號債 權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設屏東市○○路0號法定代理人 李昭彥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濙亘住同上債 務 人 郭柏辰 住○○市○區○○路○段0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現於法務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郭柏辰對第三人之保管金、勞作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高雄市燕巢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