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37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7342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26、27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靖妃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48

號1樓債 務 人 劉海平 住新竹縣○○鄉○○00號(新竹縣五峰

鄉戶政事務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臺北市士林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