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7661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代 理 人 賴文智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惠珊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大家好商行之薪資並函查郵政資料,經查債務人已退保且郵局存款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