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9169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蔣祐誠住○○市○○區○○○路○段0號15樓債 務 人 左明珠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錦龍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據查債務人左明珠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臺北市中山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另查債務人左明珠、曾錦龍郵局存款未達應扣押門檻(左明珠:中壢內壢郵局27元;曾錦龍:麥寮郵局518元),債務人曾錦龍無可供執行之勞保投保資料,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