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9288號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上一人法定 陳鳳龍 設同上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高彬修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債 務 人 黃泰豪 住○○市○里區○○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就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部分,經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已自該第三人處退保,對此薪資標的不予執行。另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財產(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行存款債權)所在地在臺南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