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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39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9481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

2樓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彩瑛住○○市○○區○○路000號6樓債 務 人 楊勝閎 住新竹縣○○市○○路000巷0弄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勝閎對第三人之存款、存單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新北市中和區、永和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