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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308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0810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劉順展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以債權人未依限補繳執行費為由,於民國114年7月12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惟經債權人具狀陳報已於114年7月15日補繳執行費新臺幣(下同)1,790元,並提出繳費收據為憑,是債權人既已於本院駁回裁定確定前補正,則原裁定駁回執行聲請,尚有未洽,爰予廢棄原裁定;惟經本院核算後,債權人仍應補繳執行費21元方為繳足,故請債權人依本院另發執行命令期限補足本件執行費21元後,始得續行執行程序,併予告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