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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31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1143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顏維宏住○○市○鎮區○○○路0號32樓債 務 人 黃文新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苗栗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