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33849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6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詩婷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債 務 人 張紹漂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該勞保投保第三人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臺中市,郵局帳戶餘額未達扣押標準。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