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4543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盧松永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債 務 人 張忠義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竹
北市戶政事務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高雄市鳳山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