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4754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益章住○○市○區○○路000號債 務 人 朱志敏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基隆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