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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470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7032號債 權 人 王語嫣債 務 人 簡國焱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簡國焱之不動產(苗栗縣獅潭鄉之土地)及薪資債權(第三人山林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因上開不動產及第三人分別位於苗栗縣及臺中市,均非本院轄區,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