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47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7988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馬健菘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換發債權憑證,是本件並無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查債務人係設籍於桃園市,應推定其戶籍址為其住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