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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49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9294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彥力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債 務 人 葉炫棋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其聲請執行債務人於京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勞保查詢結果,債務人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已退保,為免第三人行政作業困擾與司法資源浪費,不予執行,且經查現無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查有債務人於新竹武昌街郵局存款新臺幣5,417元,惟因該郵局帳戶係退撫(除)給與暨撫卹金專戶,不得為強制執行,故本院轄區內已無可供執行之債務人財產。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於亞太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該第三人位於在基隆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