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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49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9366號債 權 人 SITI KHOIRIYAH宋茜蒂

住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106巷10弄1

0號1樓身分證統一編號:E0000000號債 務 人 SORIANO MARY ANN CRUZ瑪莉安

住○○○○○區○○○路000巷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M號DONA JASPER MAR ANGELO SANTIAGO嘉馬克

住苗栗縣○○市○○路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M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 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 者,由該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據查債務人SORIANO MARY ANN CRUZ瑪莉安工作所在地在桃園市、債權人DONA JASPER MAR ANGELO SANTIAGO嘉馬克工作所在地在苗栗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