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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40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0413號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代 理 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段000號17樓債 務 人 莊孟宏 住○○市○區○道路0段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桃園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