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41450號債 權 人 彭書桓 住新竹市龍山東路268巷3樓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林育甄間聲請子女會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3千元。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強制執行應依上開規定繳納強制執行費用,此為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必備程式要件之一,如有欠缺,執行法院應先命債權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得以其聲請不合法為由,駁回該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8日聲請強制執行,請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然未繳納執費,經本院於114年8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繳納執行費,此通知已於114年8月24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繳執行費,依前開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