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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546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4649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債 務 人 李福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單位昌為工程有限公司登記址在新北市板橋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