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7185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債 務 人 何政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何政諺對第三人國軍新竹財務組之薪資債權、對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執業所得債權,惟查債務人非現役人員,又另一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係臺北市信義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