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7294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祝子涵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桃園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