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8686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債 務 人 楊佩諭即鍾楊蘇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佩諭即鍾楊蘇玉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之保險金錢債權,並聲請同時查調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惟債權人已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4875號執行是中之第三人新光人壽陳報保險扣押明細為釋明資料,既已指明執行標的,且第三人新光人壽係位於臺北是中正區、債務人戶籍設於宜蘭縣,均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