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50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0351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代 理 人 沈士琦債 務 人 羅文繐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羅文繐之勞保加保及人身保險契約等資料,經查債務人之人身保險契約經他案債權人銀行已聲請調查後,並無人身保險資料;又債務人勞保現加保於第三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