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0709號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代 理 人 郭書妤 住同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文森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徐文森之薪資,惟第三人立仁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地在桃園市蘆竹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