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2416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致平住○○市○○區○○街00號之1債 務 人 余玉芬 住彰化縣○村鄉○○路○段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 務 人 康承漢 住雲林縣○○鄉○○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債務人分別設籍於彰化縣、雲林縣,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