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53951號債 權 人 呂學俊債 務 人 吳榮松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債務人分別於民國114年6月19日、113年4月10日自德興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馬可先生第三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又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投保單位所在地係桃園市、彰化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