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4428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債 務 人 雲鈺珍即雲玉珍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加退保紀錄、郵局開戶、人身保險投保等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美濃區,非屬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