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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646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4638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嘉韋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經查第三人係設址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