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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66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6358號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 陳鳳龍法定代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心瑜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華南銀行淡水分行及淡水紅樹林郵局之薪資、存款債權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已於114年5月31日自第三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處退保,現投保於臺北榮民總醫院,其設址臺北市北投區,非在本院轄區。本院既無執行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