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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663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6377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亞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鄧存喜(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亞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換發債權憑證,並聲請執行債務人鄧存喜之薪資、郵局存款、人身保險契約及集保股票。經查債務人鄧存喜無可供執行扣薪之第三人;無存款金額足供執行之郵局帳戶;未投保人身保險;金額足供執行之集保股票則保管於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應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