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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608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0884號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債 務 人 陳美玉

何慈珍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換發債權憑證,是本件並無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查債務人均設籍於南投縣,應推定該戶籍址為其住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債)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