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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616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1626號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代 理 人 廖偉勝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杰西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杰西對第三人白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廠(下稱白金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之薪資、存款債權。經查債務人已於114年11月1日自白金公司處退保,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另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存款所在地在新北市五股區。本院既無執行標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