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6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6184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朱亞婷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民偉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余民偉對第三人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債權,惟債務人已於111年12月18日自晶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退保,無於本院轄區之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另依其聲請狀所載股票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5-02-13